案例一:房子空置也要交暖气费
何女士和爱人几年前购买了一处新商品房给儿子居住,房子登记在何女士名下。后来儿子出国留学,房子一直空置。该小区供热单位向何女士追索采暖费。何女士认为,房子一直空置,她从来没有享受过供热,且小区为分户采暖,她曾经向供热单位提出过要求关闭阀门、暂停供暖,但供热单位仍要求她每年缴纳60%的费用,她没有同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何女士认为供热单位在单方面强行向她提供她不需要的供热服务,她有权利拒缴采暖费。最后,法院判决何女士全款缴纳采暖费。法官释疑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法官助理邓嘉男表示,现在大多数楼房为集中供热,一旦停止势必对左邻右舍带来妨害,影响整体利益,故不存在单方面停止供热的可能。房屋空置、不需要供热均非拒缴采暖费的正当理由,仍应全额缴纳采暖费。对部分采用分户供热的楼房来说,《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而关于暂停供热后需交纳基本费用的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规定。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规定的标准为总计采暖费的60%。此案中,何女士没有与供热单位就停止供暖协商达成一致,仍应全额缴纳采暖费。
案例二:自测温记录法院不予采纳
王女士几年前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在装修时因觉得原来的暖气片又旧又难看,就自行更换了新的暖气片并对外部进行了包装。入住后,王女士觉得室内温度明显过低,遂拨打供热单位电话进行报修。维修人员第二天中午上门测温,结果为19℃度。王女士认为,选在中午测温,结果会明显偏高,遂拒绝在测温单上签字,并没有交纳以后的采暖费,也拒绝供热单位人员再次入户测温或检修。后供热单位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后,王女士提交了一组近几年冬季室内温度计的照片作为证据,上面显示的温度均为14℃、15℃左右。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判决王女士全额缴纳采暖费。法官释疑《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对于供热室内温度标准的约定为: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7℃以下、-9℃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而当出现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的极端天气等情况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对供热单元予以免责。邓嘉男表示,关于室内温度,通常都是以供热单位的测温单作为证据。如果用户认为测温单结果有误的,依《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具体检测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而用户自行使用温度计测出的结果因为一般无法证明是在标准的条件下测出的,所以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案例三:拖欠费用要缴纳违约金
张先生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约定了每个供暖季张先生需缴纳的采暖费数额及缴费时间,但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后张先生因欠缴采暖费,供热单位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清所欠费用的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张先生认为,既然双方合同对违约金未做约定,供热单位向其索要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法官解读采暖费是供热单位维系生存、继续提供服务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书面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如果供热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及标准,供热单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基准要求欠缴费用的用户支付违约金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采暖用户倘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过错程度较轻或供热单位亦存在过错的,法院也可能会酌情减免违约金。
【编辑: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