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听证会上了解到,截止2017年底,西安市全市居民用户共328万户,非居民用户共13628户,全市年供气量共22.7亿立方米,其中居民供气量15.46亿立方米,非居民供气量7.24亿立方米。
现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三部分组成,上游门站价格,省内管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
目前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每立方米2.30元;
集中采暖用气:居民小区自备锅炉气价为居民用气一阶气价1.98元每立方米,市政集中供暖气价为:2.04元每立方米。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必要性
1、国家已建立新机制 ;
2、居民气价多年未调;
3、交叉补贴难以为继;
4、价格机制缺乏弹性。
怎么改革?
一是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综合中省调价因素,西安市需要疏导上游门站价格增幅0.056元每立方米。
二是重新核定城市配气价格。要求各地方按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核定配气价格,降低价格水平。
三是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北方地区应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具体改革方案
最终核定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55元每立方米。
方案一: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实现并轨。
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的0.49元每立方米调整为0.55元每立方米,上调0.06元每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0.754元每立方米调整为0.55元每立方米,下调0.204元每立方米。
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分类配气价格并轨的目标,在调整配气价格的同时还要理顺上游居民用气增幅0.056元每立方米,一阶居民气价共计上调0.116元每立方米。
按照各阶气价1:1.2:1.5比价关系,居民用气各阶销售价格为:
一阶销售气价由现行1.98元每立方米调整为2.10元每立方米,
二阶销售气价由现行2.38元每立方米调整为2.52元每立方米,
三阶销售价格由现行2.97元每立方米调整为3.15元每立方米。
学校、福利院幼儿园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其价格在一阶居民气价基础上加0.02元每立方米,标准为2.12元每立方米。
对居民的影响:
一是非独立采暖用户,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一阶销售价格,一阶年最高气量为480立方米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57.6元,月增加支出4.8元;二阶最高气量180立方米气量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25.2元,月增加支出2.1元,对用气量达到三阶年最高气量66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气价增幅0.18元每立方米,用气100立方米,增加支出18元。
二是独立采暖(壁挂锅炉)居民用户。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一阶销售价格,一阶年最高气量为2000立方米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240元,月增加支出20元;二阶最高气量1000立方米气量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140元,月增加支出11.67元,对用气量达到三阶年最高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气价增幅0.18元每立方米,用气100立方米,增加支出18元。
见下图:
方案二: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不并轨。
1、以“条件不具备的城市尽量缩小差价”为目标,以重新核定的配气价格0.55元美立方米为基准,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的0.49元每立方米调整为0.52元每立方米,上调0.03元每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的0.754元每立方米调整为0.704每立方米,,下调0.05元每立方米。
2、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在调整配气价格的同时,在理顺上游居民用气增幅0.056元每立方米,一阶居民气价共计上调0.086元每立方米。
一阶销售气价由现行1.98元每立方米调整为2.07元每立方米,
二阶销售气价由现行2.38元每立方米调整为2.48元每立方米,
三阶销售价格由现行2.97元每立方米调整为3.11元每立方米。
学校、福利院幼儿园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其价格在一阶居民气价基础上加0.02元每立方米,标准为2.09元每立方米。
非居民用气售价由现行的2.30元每立方米调整为2.25元每立方米,下调0.05元每立方米。
对居民的影响:
一是非独立采暖用户,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一阶销售价格,一阶年最高气量为480立方米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43.2元,月增加支出3.6元;二阶最高气量180立方米气量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18元,月增加支出1.5元,对用气量达到三阶年最高气量66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气价增幅0.14元每立方米,用气100立方米,增加支出14元。
二是独立采暖(壁挂锅炉)居民用户。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一阶销售价格,一阶年最高气量为2000立方米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180元,月增加支出15元;二阶最高气量1000立方米气量计算,每户年增加支出100元,月增加支出8.3元,对用气量达到三阶年最高气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气价增幅0.14元每立方米,用气100立方米,增加支出14元。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联动周期确定为一年,在联动周期内,当城市门站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15%时,对销售价格再做适度调整;涨幅低于15%的到下一联动周期一并调整,若城市门站价格下调应及时予以疏导。
建立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制度:
每年1、2、3、11、12月为天然气需求旺季,其余时间为淡季。执行时间在每年的旺季,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依据企业采暖季采购气量,购气结算价格等计算综合差价,由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