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02
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
03
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04
改变用热性质;
05
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06
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07
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
第二部分:违章用热的处罚有哪些?
01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由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02
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03
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责令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第三部分
哪些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非供热单位责任?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01
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02
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
03
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1、地暖不要随便改
2、面积不要随便加
3、暖气罩加装后严重影响室内供暖效果
04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05
入住率低,相邻用户未取暖的。
06
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
07
其他影响供暖效果的行为或情形。
第四部分:关于盗暖行为的处罚
热是商品,用热缴费。偷接私用为盗窃行为。根据盗窃金额大小将追究盗窃人治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窃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可以列为治安案件查处,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金额在500到2000元及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列为刑事案件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及刑处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