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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非居民用气售价,区分冬季和非冬季价格政策

   日期:2018-12-08     来源:暖立方壁挂炉网    
核心提示:  南京市物价局于2018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非居民用气销售
   南京市物价局于2018年11月30日下发《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区分为非冬季价格政策和冬季价格政策,取消大用户价格优惠政策和冬季加价政策。其中,非冬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4月至10月。冬季非居民用气区分合同购气量、合同外购气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购代销作价办法,并按月确定结算价格,实行同网同价,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价工〔2018〕265号
 
  各区物价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8〕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区分为非冬季价格政策和冬季价格政策,取消大用户价格优惠政策和冬季加价政策。非冬季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4月至10月,冬季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二、非冬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暂不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三、冬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区分合同购气量、合同外购气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购代销作价办法,并按月确定结算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其中:合同购气量是指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和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量。
 
  1. 合同购气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综合考虑合同购气结构、价格上涨等因素,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医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价格政策要求,调整合同购气量政府指导价,具体详见附件。
 
  2. 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作价办法。为缓解冬季天然气供需紧缺矛盾,保障非居民用气稳定供应,鼓励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本着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不含医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作价公式为:
 
  代购代销销售价格=合同外购气量实际采购价格÷(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管输费用
 
  其中:合同外购气量实际采购价格按当月代购天然气含税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量加权平均计算;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按实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管输费用暂定最高为0.8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待配气价格确定后按配气价格执行。
 
  3. 当月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按照非居民用气合同购气量、合同外购气量对应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综合核定结算价格。作价公式为:
 
  当月非居民用气结算价格=符合价格部门规定的实际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符合规定的代购代销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占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比重,其中:
 
  非居民用气合同购气量=总合同购气量-居民用气购气量
 
  非居民用气合同外购气量=总购气量-总合同购气量
 
  居民用气购气量=居民销售量/(1-供销差率)
 
  非居民用气总购气量=总购气量-居民用气购气量
 
  四、相关要求
 
  1.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供需衔接,对代购代销的天然气应与用户签订委托供气协议,严格按作价办法,公平作价,公开透明,严禁价格欺诈行为。
 
  2.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监测,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格表
 
  南京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南京港华等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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