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征收,其他资源类产品从量征收。昨日中央政府门户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新修订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如下:原油按销售额的5%-10%征收;天然气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壁挂炉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壁挂炉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新条例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负责人表示这是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