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了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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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文件规定,核定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出台的市内三区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政策,充分吸收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和社会各界的合理化意见,普通居民用户阶梯气价制度仍为三个阶梯,并适当增加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 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 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 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 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为规范居民用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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