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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掺假 记入诚信档案五年

   日期:2012-09-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草拟了《惠州市燃气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8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对有不良行为的燃气企业,将向社会公示半年,并记录诚信档案5年。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草拟了《惠州市燃气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8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对有不良行为的燃气企业,将向社会公示半年,并记录诚信档案5年。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同时制定了《惠州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和《惠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对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实行考核制度,以确定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

  根据上述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如有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供应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等25种不良行为将被扣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服务质量差、不按公布价格收费的,用户投诉查实的等16种不良行为将被扣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 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对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燃气企业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年,可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公示时间。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燃气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对燃气企业实行诚信档案管理,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所有行为。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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