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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户供暖申请停供不超固定日期

   日期:2014-10-08     来源:大连日报    
核心提示:近日,许多居民在小区的布告栏里看到了供热单位的通知,除了提醒上水试压、交费外,还提醒居民:办理停止、恢复用热的工作已经开始,已分户的房屋如果需要办理暖气停供,市民一定要赶在10月20日之前办理。
分户暖气申请停供别超过10月20日

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停供措施不得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费等
 
        【暖立方壁挂炉网发布】近日,许多居民在小区的布告栏里看到了供热单位的通知,除了提醒上水试压、交费外,还提醒居民:办理停止、恢复用热的工作已经开始,已分户的房屋如果需要办理暖气停供,市民一定要赶在10月20日之前办理。

        昨日,记者从市集中供热办公室了解到,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要求,市内四区、高新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如果不需供热,均需要办理采暖用户停止用热。

        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要连续两年正常用热后才能办理停供。

        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一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日截止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

        [编辑: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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