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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15-09-22     来源:暖立方壁挂炉网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 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 ——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编辑:孟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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