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延长供热期15天。供热期限由原来的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调整为自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同时授权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温变化情况有权调整供热用热期。
居民用户最低室温提高2摄氏度。原条例规定用户居室壁挂炉温度不低于十六摄氏度,现调整为室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提高了2摄氏度。
对供热壁挂炉企业准入依法确立“供热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规定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和淘汰劣质供热企业。目前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大连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对供热企业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用热管理部门向供热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对供热企业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供热单位供热壁挂炉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建立供热应急接管制度,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政府批准,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以保障用热户的用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