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建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气源购进价超5%可调整气源价格
据悉,天然气价格分为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燃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为,门站价格和管道运输(跨省长输管线)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省内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天然气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意见”要求,为了适应气源价格的改革,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这意味着上游价格波动,将会直接导致下游价格变化。不过,“意见”对这种价格波动也做出限制,规定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可核加(减)气源价格差价,并且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告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而配气价格原则上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每三年较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以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实施阶梯气价的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听证前需将调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以CNG、LNG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管道燃气公司经营的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5年底前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档气覆盖80%居民家庭
2013年4月1日,长春市调整了民用天然气价格,其中民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00元统一调整到2.80元;民用混合燃气(人工煤气)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到2.00元,并未实行阶梯气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价格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确定。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气的实际,以近两年居民生活实际月人均用气量确定各档气量。
五人以上家庭可申请增气量基数
实施阶梯气价的范围包括通过城市然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原则上5人及以上),用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地址与天然气户表装置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薄》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气量数,相同人员不同用气地址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要及时到城高龄共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外,“意见”规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制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实行阶梯气价建议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对每户用气数量做到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为确保实行阶梯气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意见”要求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在提高低保标准前,要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
政府可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
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时,门站直接供应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在增量气存量气双轨价格存续期间,可由天然气企业与用户协商制定综合价格,也可分别供应,分别执行存量气、增量气价格,但需首先满足存量气供应后再供增量气。
“意见”要求,通地城市管网销售的非居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生产用气量、用气公司规模及特点,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其中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前,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及出租车等经营车辆的承受能力,以及在保证加气站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定,在存量气、增量气存续期间,为防止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针存量气转为增量气,牟取不正当利益,省级价格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半规定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而且,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气的季节性差价,实行浮动价格。
[编辑:孟扬]
气源购进价超5%可调整气源价格
据悉,天然气价格分为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燃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为,门站价格和管道运输(跨省长输管线)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省内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天然气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意见”要求,为了适应气源价格的改革,各地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这意味着上游价格波动,将会直接导致下游价格变化。不过,“意见”对这种价格波动也做出限制,规定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可核加(减)气源价格差价,并且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告相应调整销售价格。
而配气价格原则上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每三年较核、调整一次。配气价格的调整,以及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实施阶梯气价的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听证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听证前需将调价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以CNG、LNG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城市管道燃气公司经营的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
2015年底前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第一档气覆盖80%居民家庭
2013年4月1日,长春市调整了民用天然气价格,其中民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00元统一调整到2.80元;民用混合燃气(人工煤气)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到2.00元,并未实行阶梯气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意见”要求,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价格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确定。各地要结合本地用气的实际,以近两年居民生活实际月人均用气量确定各档气量。
五人以上家庭可申请增气量基数
实施阶梯气价的范围包括通过城市然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原则上5人及以上),用户可持当地公安部门户籍地址与天然气户表装置地址相符的《居民户口薄》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当地供气企业办理增加分档气量数,相同人员不同用气地址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要及时到城高龄共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外,“意见”规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制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实行阶梯气价建议以年度为计价周期,对每户用气数量做到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为确保实行阶梯气价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意见”要求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在提高低保标准前,要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
政府可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
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时,门站直接供应生产企业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在增量气存量气双轨价格存续期间,可由天然气企业与用户协商制定综合价格,也可分别供应,分别执行存量气、增量气价格,但需首先满足存量气供应后再供增量气。
“意见”要求,通地城市管网销售的非居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生产用气量、用气公司规模及特点,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其中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前,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及出租车等经营车辆的承受能力,以及在保证加气站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定,在存量气、增量气存续期间,为防止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针存量气转为增量气,牟取不正当利益,省级价格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半规定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而且,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气的季节性差价,实行浮动价格。
[编辑:孟扬]